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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期武汉城市圈职工 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8-11-06 10:05:44   来源:本站   被阅读[]次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各单位工会: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工会协助党和政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举措,是工会强化服务意识、普惠服务职工的一项重要载体; 是工会履行基本职责,扩大工作影响的有效抓手。我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自2010年启动以来,已经成功开展了两期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在减轻职工医疗负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工会的充分肯定,受到了广大职工的广泛好评。 为进一步推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第三期武汉城市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 ,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通过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充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 、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增强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团结动员全市广大职工为加快建设“五个城市"作贡献。

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内容

1、参加对象:孝感市范围内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的在职职工。

2、参加方式: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团体参加,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80%,在职职工总数少于或等于30人的,须100%参加。

3、互助期限:三年,首次参加时执行90天观察期; 已参加上一期互助并在期满30天内办理了继续参加互助手续的,取消90天观察期。

4,互助范围:参加人在 《履约确认书》 确认的有效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正式确诊过)患有以下原发性疾病(必须经住院治疗),可向市总工会申请互助待遇:(1)恶性肿瘤;(2)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3)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植入术;(4)再生障碍性贫血;(5)白血病;(6)重型肝炎;(7)良性脑肿瘤;(8)脑动脉瘤;(9)心脏瓣膜置换术;(10)意外伤害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1)严重烧伤I度面积达全身20%以上;(12)急性重症胰腺炎;(13)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术;(14)主动脉手术;(15)急性脊髓灰质炎引起的截瘫;(16)阿尔兹海默氏症。

5、缴费标准:继续参加每人每份80元,首次参加每人每份100元,最多参加3份。

6、互助责任:参加职工在互助有效期限内首次确诊患互助范围规定的十六种原发性疾病,每份额可获医疗互助金1万元;首次参加的职工实行慰问金制度,在慰问有效期内(《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30天后90天内),首次确诊患互助范围内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获1000至2000元慰问金,领取慰问金后,互助责任即告终止;在互助有效期限内因病直接引致身故,每份额可获身故抚恤补助金1000元至5000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市总将把城市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作为工会重点工作年度考核目标之一,对县市区及市直单位工会进行考核。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争取同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精心组织实施,真正将工作部署好、落实好。

(二)强化政策引导,积极筹措医疗互助经费。 各级工会要积极拓展参加互助活动资金的筹集方式,切实组织职工参加互助活动。 职工医疗互助费的筹集既可采取职工个人缴纳、单位福利费开支 工会经费列支等方式,也可采取“行政出一点,工会补一点、个人交一点” 的方式。同时,各级工会要着重强化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中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中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中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列入成本”,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中关于“为了给职工办实事,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以及湖北省总工会 《关于开展全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指导意见>(鄂工办[2014)34号)中关于"在筹资方面,以单位行政资助为主,工会经费补助为辅,在职职工个人自愿前提下,按权利义务对等精神,可组织单位职工个人缴纳" 等政策的引导作用,钒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促进参加活动经费黑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发动,着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以在职职工为重点,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工会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重要意义,在广泛宣传职工医疗互助不同于商业保险的特点和优势的同时,注重宣传职工受益的典型案例,使职工医疗互助的成效为更多职工知晓,从而激发职工的参与热情,不断扩大参加互助活动的覆盖面。

(四)严格依规操作,促进互助活动健康发展。 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严格按照互助办法的规定,切实把好参加互助活动的“入口关”。要坚持捆绑参加的原则,凡没有参加主体,没有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已退休人员,一律不能纳入参加范围。要坚持严控比例的原则,在职职工参加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80%。 要坚持真实性原则,各单位要真实准确统计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员信息,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不得组织本单位范围以外人员参加。

附件:《武汉城市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法(2016年10月版)》


孝感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作者:fst-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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